第一章 國家公務員制度導引
1.國家公務員是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,它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,也包括在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從事黨委、社團組織工作的專職工作人員。
2.狹小范圍的公務員主要國家是英國,
對象是中央政府行政系統(tǒng)中非選任和非委任的事務官員。
3.中等范圍的公務員主要國家是美國,
對象是聯(lián)邦和州的中央政府行政機關中所有公職人員。
4.寬大范圍的公務員主要國家是法國、德國、日本,對象是從中央到地方所有國家機關(除國會議員外)、國有企業(yè)事業(yè)單位的工作人員。
5.美國在1883年通過了《彭德爾頓法》,在1978年頒布《文官制度改革法》。
6.法國在1946年通過了《公務員總章程》。
7.日本在1947年通過了《國家公務員法》。
8.我國公務員制度建立大體上可以分為兩個階段:第一階段1984-1993年,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創(chuàng)立;
第二階段1993年至今,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全面實施、進一步完善。
9.1986年-1988年,我國形成了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的“三大要件”:
組建人事部、籌建國家行政學院、制定國家公務員法規(guī)。
10.從1989年起,先后在國務院審計署、海關總署、國家環(huán)保局、國家稅務局、國家統(tǒng)計局、國家建材局等6個部門和深圳、哈爾濱兩個城市進行了試點。
11.一個機構同時掛黨委工作部門與政府工作部門兩塊牌子的單位,原則上列為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范圍。
12.使用事業(yè)編制的單位要列入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范圍,要經過人事部審批或同意。
13.我國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基本內容包括“進”、“出”、“管”。
14.把義務與權利作為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重要內容,這對我國人事制度安排來說,屬首創(chuàng)。
15.在我國當前的國家公務員管理機構是各級政府的人事行政機關。
16.部外制典型的國家是英國、美國,主要指在政府行政系統(tǒng)之外,設立相對獨立的公務員管理機構。
17.部門制典型的國家是法國、德國,主要指在政府行政系統(tǒng)之內設立公務員管理機構。
18.折衷制主要指在政府行政系統(tǒng)之外,設立獨立的專門負責公務員考選的人事機構,除考選外的其他公務員管理事務,則由設在政府行政機關系統(tǒng)之內的公務員管理機構和各行政部門的人事機構自行管理。
19.國家公務員管理與監(jiān)督的主要內容包括監(jiān)督主體、監(jiān)督內容及其處理方式、監(jiān)督對象及其法律責任。
20.我國公務員監(jiān)督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事部門,
監(jiān)督的對象是各級國家行政機關,以及直接參與國家公務員管理的人員。
21.激勵競爭機制表現(xiàn)為:一是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制度的實行,發(fā)揮了激勵導向作用;二是參上能下有了突破,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的公開性、競爭性正在加強;三是“出口”初步暢通。
22.廉政約束機制表現(xiàn)為:一輪崗、回避初見成效;二國家公務員的紀律和行為規(guī)范意識自覺性增強;三國家公務員的權益保障和監(jiān)督約束機制初步建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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